為進一步支持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現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三)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四)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印花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上述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制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重點新聞網站等整體轉制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絡等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制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
上述所稱“轉制注冊之日”,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并進行企業法人登記之日。對于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確定轉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
(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整體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
(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依法應經批準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準。
本公告適用于所有轉制文化單位。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由中央宣傳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并發布名單;地方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按照登記管理權限,由地方各級宣傳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和發布名單,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傳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已認定發布的轉制文化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如果主營業務未發生變化,可持同級黨委宣傳部門出具的同意變更函,到主管稅務機關履行變更手續;如果主營業務發生變化,依照本條規定的條件重新認定。
三、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應按有關稅收優惠事項管理規定辦理優惠手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將轉制方案批復函,企業營業執照,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材料,相關部門對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準文件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四、未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或轉制文化企業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已享受優惠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
五、對已轉制企業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在本公告下發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可抵減以后納稅期應繳稅款或辦理退庫。
六、本公告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條第(一)、(二)項稅收政策不滿五年的,可繼續享受至五年期滿為止。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