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地稅合并、稅收實名制管理、納稅信用體系建設,“雙隨機、一公開”稅務稽查管理的改革推行,企業面臨更加嚴格的稅務后續管理。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上線,依托大數據與云計算技術,實現全稅種、工作環節、國地稅和相關部門聯網的三覆蓋,企業面臨多項指標納稅評估及潛在的稅務風險。
稅收是企業一項重要的成本支出,并且是一種高風險和高彈性的成本,稅收費用占企業利潤的比重很高。
企業可以通過加強稅務日常管理,解決日常稅務問題,規范企業各項涉稅行為,正確納好稅,避免罰款和滯納金,降低企業稅收成本,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企業可以通過加強稅務管理,迅速掌握、正確理解國家的各項稅收政策,進行合理的投資、籌資和技術改造,進而優化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升企業競爭力,實現企業財務目標。
企業可以通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務管理,及時發現企業經濟業務各種涉稅問題,進行后果分析、評估、策劃、處理等有效組織及協調,降低企業稅款負擔風險、稅收違法風險、信用與政策損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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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統一部署、協調安排,對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收益等利潤總額各項目的情況進行審核,確認納稅調整金額,填寫納稅申報表,出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核報告。
(1)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的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根據《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3)根據以上政策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文件規定的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對企業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進行審核。全面審核研發費用歸集的規范性,幫助企業剔除歸集不規范的費用,重分類歸集有誤的費用,協助企業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留存備查相關資料。
(5)協助整理并審核留存備查相關資料,幫助企業合理享受研發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降低稅收檢查風險、經濟法律風險、財稅處理風險。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規定,企業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3)根據《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及配套文件《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定,對高新技術企業的領域選擇、收入指標、人員指標、研發費用指標等進行審核,重點審查高新收入、研發費用、科技人員占比三個硬性財務指標,協助企業填寫《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留存備查相關資料。
(5)協助整理并審核留存備查相關資料,協助企業在后續工作中加強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工作,避免年報、抽查、再次認定帶來隱患,從而幫助企業維護高新資質,在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降低稅收風險。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針對企業的資產損失進行審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依據規定審核企業是否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要求、是否能夠提供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
(3)協助企業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對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4)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協助企業完成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留存備查,提供資料完整性審核服務。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轉讓定價跟蹤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國稅函〔2009〕363號)等文件的規定,關聯交易同期資料準備是企業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
(2)針對企業的關聯交易進行審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企業準備同期資料,其中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國別報告。協助企業填寫《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協助企業完成相關的納稅申報及相關的資料準備工作。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同期資料主體文檔提供及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4號)規定,自2018年5月20日起,依照規定需要準備主體文檔的企業集團,如果集團內企業分屬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管轄,可以選擇任一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主動提供主體文檔。集團內其他企業被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主體文檔時,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集團主動提供主體文檔情況后,可免于提供。
針對企業的關聯交易進行審核,根據稅收法規的相關規定為企業準備同期資料,其中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國別報告。協助企業填寫《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協助企業完成相關的納稅申報及相關的資料準備工作。
階段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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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階段 | 通過座談等了解企業基本信息,明確工作內容、時間要求、參與部門、溝通機制,制定和細化工作方案。 |
實施階段 |
入駐現場,實施審核工作。 (1)填制審核表以及調查表、永久性差異底稿。針對調整事項與企業初步進行交換意見,提出涉稅風險及其解決方案,并撰寫納稅管理建議書。 (2)針對企業的研發費用進行審核,全面審核研發費用歸集的規范性、正確性,協助填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根據稅法規定留存備查相關資料。 (3)提供高新資質維護服務,審核高新領域選擇、收入指標、人員指標、研發費用指標等事項,協助企業填寫《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根據稅法規定留存備查相關資料。 (4)針對企業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進行審核,審核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且具有合法證據,協助企業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根據稅法規定留存備查相關資料。 (5)針對企業的關聯交易進行審核,根據稅收法規的相關規定為企業準備同期資料。 |
報告階段 | 完善審核工作底稿,撰寫審核報告。經質控復核,正式出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核報告、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
申報階段 | 對企業輔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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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現已服務近千家企業,每年為企業在年度內開展預審工作,為次年審核做好準備,從企業角度考慮實際調整事項,合理安排審核工作,為企業申報數據保留充裕時間。